【会计通讯】速览会计动态 追踪监管热点(2023年2月刊)

安永《中国会计通讯》每月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收录本地会计领域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动态,以及相关的热点与新闻事件。《中国会计通讯》为您提供必备信息,助您与时俱进、占尽先机。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此前,证监会已经于2023年2月1日向各发行人及各保荐机构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为实施前后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以及试点注册制在审企业申报材料更新做出了工作安排。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推动市场主体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对近期市场反映较多的争议性会计问题进行梳理,于2023年2月3日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以下简称“《会计类第3号》”)。

《会计类第3号》共涉及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租赁、股份支付等11个具体问题。欲进一步了解该指引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搜狐号的会计通讯《证监会最新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23]43号,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

《管理试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监管制度、明确备案要求、加强监管协同、明确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包容性等。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案要求。《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同时废止。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上交所制定或修订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并发布了26部业务规则,其中包括9部主要业务规则,17部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业务指南。涵盖了全面实行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组织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等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除上述配套业务规则外,上交所于2023年2月24日还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上证函[2023]51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上证函[2023]520号)。

此前,上交所已经于2023年2月1日根据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等要求,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3]263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其中重点提出了财务信息真实性与业务信息有效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退市相关事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并购重组持续信息披露、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相关事项、审计相关事项、业绩说明会等方面的要求。

为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其中重点提出了财务真实性及占用担保、科创属性、募集资金管理、经营业绩变化及风险、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ESG信息、退市相关事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等方面的要求。

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发布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规则及指南,共计27部业务规则和3部业务指南,涵盖了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等方面主要制度安排。除上述配套业务规则外,深交所于2023年2月24日还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深证上[2023]1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深证上[2023]135号)。

此前,深交所已经于2023年2月1日根据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等要求,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3]5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制度体系,提升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有效性,深交所于2023年2月10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深证上[2023]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2023]7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行业信披指引进行适应性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深交所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5号)与《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6号)同时废止。

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2023年2月17日,北交所发布实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包括3部业务规则和15部细则、指引及指南,涵盖了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行业咨询委员会等方面。上述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2023年2月17日,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发布实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包括2部业务规则和21部配套细则、指引及指南。上述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于2023年2月1日发布了《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审核工作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股转办发[2023]6号)。

2023年2月版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新资讯》包括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3年2月20日至23日举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议工作人员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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