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含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该条规定在实务中经常引起争议,甚至导致了法院判决中的分歧。鉴于此,本文试对《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含义作一研究。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时事新闻”含义的最大争议,在于能够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是否也属于时事新闻,从而被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不同法院对此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部分法院认为:为增强新闻报导效果所配的照片构成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在“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诉北方国联信息技术公司案”中,原告经营的人民网登载了一篇有关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的新闻报导及发言人的照片。被告经营的网站未经许可进行了转载。法院认为:涉案照片“是对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发言席现场的描述,是以图片形式表达发言人的身份、形象、现场等客观事实,该幅照片与上述文字一起,共同表现世界期刊大会的活动进程和现场。因此,该幅照片也是时事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以图片形式表现的时事新闻。上述内容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主张著作权”。 {1}

在“范冰冰婚纱照案”中,原告对范冰冰、黄少祺代言婚纱照的文字报导和5幅婚纱照片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转载了文字内容和照片。法院认为:涉案照片“是新闻事实的再现与引证。……通过附加照片,既能增强新闻真实性,又能增强宣传效应。……本案所涉5幅婚纱照片是该新闻报道不可缺少的部分”。法院据此认定涉案照片和文字共同组成了新闻报道,均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

另一些法院则持有不同观点。在“陈冠希抵京照片案”中,原告对艺人陈冠希抵达北京机场的报导和照片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转载了文字内容和照片。法院认为:“就摄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内容系反映时事,通常亦体现了拍摄者对于拍摄时机、角度、构图等的选择,具有作品的独创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传播时事性消息或相关事实所必需。因此,涉案的关于陈冠希抵京的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时事新闻”。{3}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分歧,关键在于理解《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的原因。众所周知,客观事实并非“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个人可以第一次发现事实、报道事实、描述事实,并就其对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如新闻事件分析、历史题材小说和绘画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该保护不能延及事实本身。否则,就会妨碍他人根据相同事实创作不同作品,从而违反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的立法目的。

问题在于: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的基本原理,如果《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时事新闻”仅是指事实本身,则该规定似乎是多余的。那么,制订该条的真实意图,是否是为了促进信息的流通,而将某些以事实为基础创作的作品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呢?在“范冰冰婚纱照案”中,法院认定“通过附加照片,既能增强新闻真实性,又能增强宣传效应。……本案所涉5幅婚纱照片是该新闻报道不可缺少的部分”即反映了对上述问题的肯定回答。

笔者认为:这一理解是不能成立的,《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时事新闻”应仅指事实本身。该条规定显然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其内容是 “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因此,对《伯尔尼公约》的权威解释,有助于澄清《著作权法》第5条的含义。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的内容早已存在,但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决定改变其在公约中的位置并做了个别文字调整。会议报告对此指出,“本款的含义是:本公约不保护单纯的新闻或各类事实,因为这类内容并不具备构成作品所需的特征”。{4}研究《伯尔尼公约》公认的权威学术著作《国际版权和邻接权:伯尔尼公约及对其的超越》也指出:《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仅意味着构成新闻的事实不受保护,而不是将包含了事实但构成文字作品的文章或报导排除在外。{5}由此可见,被《伯尔尼公约》排除出保护范围的新闻,根本就不是作品,而仅是事实本身。

对于新闻事件的简短文字描述而言,如果其仅仅是遵循新闻报道的要求,以平铺直叙的方式和简洁的语言,说明在何时、何地,因何人,以何种方式,发生了何事,则该文字表达很可能无法反映撰写者的个性、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因此其并不构成作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表达经常会与事实本身发生“混同”,也即在严格遵循上述要求的情况下,不同的人写出的文字内容可能差异很小。为了避免对事实的垄断,著作权法对这种文字描述不予保护。

在上述“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诉北方国联信息技术公司案”中,涉案的新闻报道为:“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今天进入第二天,今天进行的主要议题是发展中国家的期刊市场、期刊与搜索引擎:挑战还是机遇、商业媒体的全球化变革、传统期刊的数字化发展战略等,这些议题将在四个分会场同时进行,人民网传媒频道全程图文直播。在昨天的开幕式上,国务委员、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北京市市长、国际期刊联盟执行主席唐纳德?库墨菲尔德等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大会秘书长、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主持开幕式。共有来自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位期刊出版业精英出席了此次大会”。法院指出:该文中 “议题、出席人员、发言人员等都是客观事实的组成部分,没有明显的思想、情感、修辞、评论成份。基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要求,报道者只能按照时间、地点、顺序对客观事实进行叙述,没有作者发挥的余地,也没有个性表达的空间”,并据此认定上述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6}这一认定是正确的。

由此可见,《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规定,只是为了重申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这一基本原理,而不是为了将作品排除出保护范围。换言之,该规定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对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当然,并非所有新闻报道都不构成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此处之所以使用了“单纯”一词,就是为了强调:对事实富有个性化的表达不属于时事新闻。例如,夹叙夹议的新闻评论就是典型的新闻类作品。

与文字描述既可能构成作品,也可能不构成作品的情况不同,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在我国几乎都是作品。一方面,拍摄过程通常都能为拍摄者留下了展示其个性的空间。不同的摄影师在对同一事件或人物进行拍摄时,可以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和明暗等拍摄因素进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使得照片影像具有独特的效果。摄影师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敏感和准确地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场景,使照片影像体现“瞬间的艺术”。人类摄影史上的许多传世之作,都是抓拍的结果。

另一方面,我国对摄影作品采用了极低的独创性标准,这与德国等国有所不同。在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其著作权法对构成作品所需的智力创造程度有较高要求。因此,只有那些通过对题材的选择、灯光阴影的映衬、润色、照片的剪辑或者艺术处理工具的使用,表达了摄影师的艺术观点与创造力的照片才会被认为是“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才能作为摄影作品受到保护。{7}而那些为例行公事而拍摄的照。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